关于加强和改进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栏目:科委 发布时间: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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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沪财教〔2019〕24号)、《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沪科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审计”)服务质量,结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审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基本流程和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意愿承接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业务且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较为固定拟从事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人员队伍且在本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可自愿履行备案程序并参加市科委组织的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业务培训后开展相关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基本流程

  

  事务所自行登录“上海市科技经费管理工作平台”(https://kjjfgl.stcsm.sh.gov.cn/static/register.html)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文档(见附件1)进行备案,事务所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明显存在问题的,市科委自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事务所。

  

  (二)承接项目经费审计业务基本要求

  

  1. 事务所受托开展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业务约定书上传上海市科技经费管理工作平台,绑定已承接的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业务,此后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审计合作。

  

  2. 承接项目(课题)经费审计服务的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应满足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规范(见附件2)中关于审计业务承接、实施与质量控制相关要求,熟练掌握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在具体工作中,要尊重科研活动规律,认真落实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轻负担的要求,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工作转嫁给项目(课题)单位,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守护好财政科研资金安全。

  

  3. 事务所应在上海市科技经费管理工作平台完成项目(课题)经费审计报告附表填写、审计报告正文和附件上传,并通过平台打印带条形码和上报日期的审计报告,经签字盖章后提供给委托方。

  

  二、压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经费审计管理职责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加强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管理。

  

  1. 在项目(课题)结题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做好结题审计相关准备。

  

  2. 在事务所选取上,应在市科委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综合绩效评价模块择优委托事务所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

  

  3. 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交审计资料,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并做好与事务所的审计沟通。

  

  三、加强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市科委做好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业务培训、服务及配合监督管理等工作。

  

  1. 加强政策培训。通过上海市科技经费管理工作平台做好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相关依据的动态调整;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组织开展对事务所审计人员关于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政策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实务等相关培训,促进项目(课题)经费审计业务交流。

  

  2. 加强事务所相关信息公开。对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审计人员及参加培训情况、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工作量以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人员公开,供其择优选聘作参考。

  

  3. 加强审计业务质量监督。开展项目(课题)经费审计质量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加强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对接与合作,推动将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纳入其执业质量检查范围。经查实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存在违约违规情形的,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备案等措施,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市科委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